近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与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旅游与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就挖掘资源、培育经营主体和品牌打造等方面提出7个方面15条措施,加快推进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高质量发展。
《措施》提出,各州(市)、县(市、区)行业部门要对适宜开展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的生态景观资源开展调查,建立生态景观资源“数据库”和“一张图”。依托拟建国家公园的一般控制区、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各级各类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地以外的二级以下公益林和商品林以及种苗生产基地等资源,建设必要的公共设施和旅游设施,重点推出研学旅行、休闲度假、生态体验、森林浴、健康养老、亚健康修复等康养产品,推动森林康养产业发展。
《措施》明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施龙头企业培育工程。招引旅游跨国企业、国内大型企业参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森林康养基地、森林城镇、森林乡村等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项目合作开发。深化国有林场改革,鼓励社会资本与国有林场合作,支持各类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重大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经营主体开展资源整合开发,实施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推进经营主体个体转小微、小微转规上、规上转股份,推进股份制企业上市。
《措施》提出,加大对各州(市)、县(市、区)开展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品牌创建和景区评级指导服务。支持优质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石漠公园、草原公园等自然公园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鼓励在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地以外的二级以下公益林、商品林以及国有林场等创建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统一规划,将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宣传纳入省、市对外宣传计划,鼓励企业、景区根据各自特点进行特色宣传和产品代理。
《措施》明确,鼓励用好现有基础设施,建立基础设施发展共建共享机制。鼓励依托已有林间步道、护林防火道、巡护道、乡村道路和生产性道路,改造道路通行和标识系统,建设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步道、自行车骑行道等配套设施。鼓励利用林场、监测站、保护站的现有设施及建设用地等改造提升为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国家和省级森林步道建设,鼓励地方和经营主体开展森林步道建设。支持在可开发区域科学开展林草湿植被配置、森林抚育、林相改造等工作。
《措施》要求,积极推进项目落地,实施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其他旅游开发项目,可使用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生态旅游项目,实行省、州(市)、县(市、区)级林草部门三级同步联审,符合审批条件的即审即批。旅游项目新建配套道路应当与旅游项目一同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在自然保护地开展旅游活动和旅游设施建设,应符合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并依法依规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云南省林草局和省文旅厅将牵头建立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全面推进林草与文旅深度融合,共享文旅支持政策,建立统计数据共享机制,组建云南省林草与旅游专家智库及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项目库,加快推进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项目招引和落地。